一起行贿案辩护的流水账
案件简介
一起行贿案件,被告人系某国有建筑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自己也经营一家建筑公司,被指控为了拿到相关项目向国有公司董事长行贿3000余万财物,系个人行贿。
杨永伟律师带我辩护,我们介入时已确定开庭时间,我们首先争取推迟了开庭。经大案刑辩团队研讨,我们明确了单位行贿的辩护思路,徐昕老师亲自参与和安排。被告人自始至终代表分公司和自己公司的利益,承建的项目也为国有公司和自己的公司谋取到了单位利益,缓解了国有公司的债务压力。所谓请托领导的事项也是该领导作为总公司负责人理应出面协调的事项。所有事项的办理均依程序,未有违规和特权处理的情况,而且也是国有公司领导主动索贿,将相关事项的功劳揽到自己身上,明示被告人送钱。所有涉案工程均验收合格,受到地方政府领导的认可。辩护人认为明显构成单位行贿。由于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可以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是当地知名企业家,其本人在当地口碑尚好,其企业是当地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承建了许多当地地标性建筑,企业先后纳税5千余万,为当地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被告人被羁押后,许多在建工程举步维艰,企业面临巨额应收账款难以回款,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企业濒临倒闭的困境。但被告人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家,坚决要求家属及公司高管尽力维持,保障农民工工资,为维护社会稳定出一份力。
涉企业家的刑事案件,除了案件本身,还牵扯到企业家背后的企业,牵扯到许多人的生计,一个企业往往因为企业家被羁押,就倒闭了,因此徐昕老师多年来倡导为企业家辩护。
一、接受委托及阻止开庭
(1)2022年3月23日,接受家属委托,法院原定3月29日开庭
(2)3月24日晚,杨永伟律师和上官松云立即赶到当地,当晚听取家属介绍案情
(3)3月25日,去法院要求阅卷,以新律师介入需要准备时间为由申请延迟开庭,共31本
经争取,法院初步同意延期审理
之后辩护人到检察院提交手续,开始了沟通工作
二、制定辩护策略
(1)3月26日晚,召开团队会议研讨本案,徐昕老师参与指导,家属旁听
(2)3月27日,梳理家属需要收集的有关单位行贿的重点证据目录并指导家属收集证据
(期间数次和家属沟通证据和辩护意见)
(3)3月28、29日,加紧阅卷,完成辩护提纲
家属考虑到前期找领导做了工作,不想给他们找麻烦,反复强调律师不必要提各种申请
三、会见
(1)3月25日,去检察院趁着检察院提审,第一次会见,因为家属同意以及本人意愿强烈,认罪认罚;下午等着看守所上班,提交会见手续,被告知因为疫情防控,纸质版手续要静置1周后,才能安排
(2)4月1日,第二次会见,两个小时,主要核实起诉书的相关事实以及单位行贿的相关事项
(3)5月7日,第三次会见,两个小时,主要传达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以及被告人在庭审时应如何应对
四、庭前准备
(1)3月30日,继续阅卷,完成辩护词初稿
(2)4月2日,之前家属称通过内部消息,法院仅延期一周,于是律师不打算离开,得知5月份开庭之后,离开当地
(3)4月10日,梳理行贿款项流向清单
(4)4月12日,团队参与完成以律师名义的反映信,充分尊重家属意见基础上修改定稿,收集邮寄名单,邮寄检察院、法院、监委领导
(5)4月19日,完成辩方证据初稿
(6)4月23日,杨永伟律师再度赶到当地,按团队辩护策略,准备和监察委进行沟通,但家属不同意
(7)4月26日,杨永伟律师电话沟通法官,约定与法官见面时间
(8)4月27日,团队参与修改辩护意见;杨永伟律师到检察院、法院和检察官、法官当面沟通,主题是单位犯罪,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9)4月28日,徐老师召开团队会议研讨本案
(10)5月5日,上官松云赶到当地
(11)5月8日,辩方证据定稿(期间不断修改),共24项,180页,包括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国有公司会议纪要、国有公司内部转账凭证、内部借款利息明细、印章管理使用台账、私营公司业务审批表、涉案项目业务审批表、涉案项目材料购销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明系为单位利益,单位受益。
(12)5月9日,杨永伟律师和上官松云赶到检察院和检察官当面沟通,法官因开会没有见面
(13)5月11日,完成2万余字的质证意见
(14)5月12日,辩护意见定稿(从初稿到定稿,期间不断修改,家属认可律师的辩护思路)
开庭前,与法官电话沟通多次
五、开庭及后续
(1)5月13日,开庭一整天
开庭前,家属强调不要对抗,顺利开完即可,在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律师进行独立辩护
(2)5月17日,根据开庭情况修改完善质证意见,完成辩护意见,邮寄提交
(3)5月23日、6月13日、6月14日与检察院、法院电话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六、宣判及后续
7月18日,收到判决书,法院没有认定单位行贿,量刑6年3个月,也不太重。
经多次征询意见,家属及本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诉
家属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对办案机关的态度过度温和,不愿意律师给办案机关找任何麻烦,整体方向是往单位行贿罪辩护,不能进行无罪辩护,要求律师不能提任何申请,开庭不能对抗,更不愿意喊冤。
事实上,在已经认罪认罚、量刑有保障的基础上,如果采纳律师的辩护策略,加大反映力度,应该存在改变定性为单位行贿的机会。一审宣判后,如果上诉,其实也有改变的机会,但家属断然选择放弃,令人遗憾。
希望未来这位企业家能减刑或假释,尽快回归社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刑事辩护需要当事人、家属与律师的有效配合,当事人及家属应听从律师的建议。这是反思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教训。
《庭前会议指引》一部工具性的刑事辩护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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